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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扫荡偷渡链被控共谋 纽约华人职介所喊冤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0-10-13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上周在破获华人偷渡链的执法过程中遭到拘捕的职业介绍所业者施秀云(音译),11日在美国福建同乡会寻求法律援助时哭诉说,作为拥有合法执照的职介业者,从未被政府部门要求必须查核求职者的工作资格,也不熟识任何招工的雇主,被控有关偷渡的“共谋”(Conspiracy)罪名实属冤枉。 

即便是在移民当局执法行动后纷纷在门前张贴了要求求职者出示工作许可的华埠职介业者,也没有一人能够找到列明职介业者责任的联邦法规,张贴通告无非是在当前执法气氛下出于自保而为之。

在纽约州,职介所的经营由纽约州劳工厅负责管理,但纽约市是个例外,发放相关执照和执法监督都由纽约市消费者事务局进行。“纽约州职业介绍业者法”(Employment Agency Law)是综合“纽约州商业法第11条”(Article 11 of the General Business Law)以及“艺术与文化事务法第37条”(Article 37 of the Arts an d Culture Affairs Law)。

曼哈顿华埠闽都职业介绍所业者陈小姐11日展示工作介绍单据的背面,表示大多数业者都依照市消费局的要求,在收据背面印上“纽约州职业介绍业者法”的部分条款,但内容无关合法工作许可,而是如何收费、退款等保障求职者利益的条款。

上周四(7日)被捕当天即获准无保释放候审的施秀云说,有关防止求职歧视的法规她十分熟悉,包括性别、种族、年龄、宗教等方面的歧视,她都会在经营中尽量避免,有时候会应招聘雇主的要求,代为询问求职者是否有合法身份或工作许可。在她看来,求职者的工作身份,是雇主负责查核的范畴。

联邦移民法要求雇主在聘请员工时要填写并申报旨在确认工作资格的I-9表格 (Employment Eligibility Verification),表格中表示雇主有责任确认员工的工作资格。然而,表格的第二栏(Section 2)有明确表述的文字-“各州的求职代理(即职业介绍业者)可以忽略员工为雇主工作的起始日期”(State employment agencies may omit the date the employee began employment)。

施秀云说,职介所的工作程序是接受纽约及外州中餐馆等业者的电话委托,代雇主询问求职者的信息,但仅限于工作经验、薪水、交通、假期等方面,如果雇主不特别要求,就不会询问求职者的工作资格。她说,打过交道的雇主都是透过电话沟通,根本就不认识,因此不明白自己如何成为移民当局眼中的串谋或共谋者。

而根据联邦劳工法和移民法律,虽然雇主必须聘请有工作资格的外国劳工,但即便求职者没有合法工作身份,若雇主愿意配合,仍可帮助他们申请劳工纸,继而担保申请职业移民。而这其间繁复的移民法规,非职业介绍业者所能应付。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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